(2016)浙0109民初5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许益松与华林斐、胡型良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益松,华林斐,胡型良,华立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5142号原告许益松。被告华林斐。被告胡型良。被告华立锋。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益松诉被告华林斐、胡型良、华立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许益松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华林斐、胡型良、华立锋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许益松撤回对华林斐、胡型良、华立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160元,减半收取3080元,由许益松负担。审判员 傅成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