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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3执3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李晓峰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3执310-1号被执行人:李晓峰。本院(2015)绍嵊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人李晓峰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决生效后,本院刑事审判庭就涉财产部分移送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查明被执行人李晓峰现处服刑期,本院(2016)浙0683执310号执���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晓峰所有的车牌号为浙A×××××的宝马牌轿车一辆,现下落不明(已布控),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李晓峰无存款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683执31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再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财 江审 判 员 杨 月 江代理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裘金(代)合议庭评议笔录时间:2016年4月18日地点:嵊州市人民法院304办公室讨论人员:王财江、杨月江、王杰记录:裘金讨论内容:李晓峰组织卖淫罪一案记录如下:王:本院(2015)绍嵊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人李晓峰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决生效后,本院刑事审判庭就涉财产部分移送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查明被执行人李晓峰现处服刑期,本院(2016)浙0683执31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晓峰所有的车牌号为浙A×××××的宝马牌轿车一辆,现下落不明(已布控),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李晓峰无存款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100000元暂无法执行到位。目前执行措施穷尽,据此,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杨: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王:同意承办人意见。评议结果:终结(2016)浙0683执310案本次执行程序。讨论成员签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