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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望执字第006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江县支行与方华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江县支行,方华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望执字第0064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江县支行,住所地望江县华阳镇东洲路330号。负责人何世霞,行长。被执行人方华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江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方华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望民二初字第001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方华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方华斌有起亚牌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皖h)。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方华斌所有的起亚牌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皖h)。二、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响应代理审判员  张 琳代理审判员  周 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家林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