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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刑抗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黄建斌交通肇事再审决定书

法院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资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黄建斌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 审 决 定 书(2016)川20刑抗1号抗诉机关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黄建斌,男,汉族,1971年9月1日出生于四川省安岳县,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岳县乾龙乡太星村*组。原审被告人黄建斌被控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安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7日以(2015)安岳刑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建斌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4月1日作出资检公诉审刑抗(2016)1号刑事抗诉书,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对黄建斌量刑畸轻为由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认为:现检察机关提供了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可能有错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如下:指令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本案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