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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6民初12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张某诉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6民初1216号原告张某,男,汉族,1979年1月2日生,襄阳市人,住襄阳市。委托代理人马拥军,湖北三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某某,女,汉族,1982年9月27日生,襄阳市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依法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海 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璐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