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82执保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原告常宁市中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宁市中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82执保80号原告常宁市中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宁市新河镇太江村。法定代表人廖桂荣,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李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宁市中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宁市中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某某的银行存款818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原告常宁市中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常宁市中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某某在银行的存款818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和债权,待本案审结再作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尹 斌代理审判员 曾和平人民陪审员 李艳青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肖敏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