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04民初9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许绍伟与周锐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绍伟,周锐夫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4民初985号原告:许绍伟,男,汉族,1970年11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被告:周锐夫,男,汉族,1988年8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绍伟与被告周锐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告周锐夫已履行赔偿责任,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绍伟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绍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绍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玉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关梦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