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民终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许水官与林文成、陈国星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水官,林文成,陈国星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民终32号上诉人(一审原告)许水官,男,汉族,1951年6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长乐市。委托代理人吴凌升、邢福乐,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林文成,男,汉族,1977年5月9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陈国星,男,汉族,1973年12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德化县。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黄禄粦,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许水官因与被上诉人林文成、陈国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2015)马民初字第11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第二审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2015)马民初字第111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燕燕代理审判员 陈贤东代理审判员 魏 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栩(2016)闽01民终32号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