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刑更6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吴松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刑更629号罪犯吴松,现在宁波市黄湖监狱服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6日作出(2013)甬镇刑初字第6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松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责令继续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宁波市黄湖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吴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吴松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2014年度记功,获2015年度记功。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松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松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十五天。刑期自2013年6月17日起至2016年5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敬海审 判 员 曾娇艳人民陪审员 余国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张文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