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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1民初4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原告高全志与被告张淑侠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全志,张淑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原 告 高 全 志 与 被 告 张 淑 侠 离 婚 纠 纷 一 案 一 审 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721民初444号原告:高全志委托代理人:高岩被告:张淑侠原告高全志与被告张淑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全志的委托代理人高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淑侠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高全志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8月10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被告对家庭不尽义务,且在原告有病期间,被告不但不照顾,还离家出走,现下落不明,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张淑侠未出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高全志与被告张淑侠于1999年8月10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被告于三年前在原告生病期间,离家出走,下落不明。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结婚证一枚,前郭县医院出院诊断书一份,前郭县红光农场六分场证明一份在卷为凭。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又未提供答辩意见,视为其对于质证、答辩权利的放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的规定,被告离家出走已经超过了二年,经公告查找仍无下落,双方夫妻感情应确认破裂,应准予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被告张淑侠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可以缺席判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高全志与被告张淑侠离婚;二、个人衣物归个人所有。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4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孙立清审判员  赵志新审判员  田书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晓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