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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83民初8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黄进华与戴岳俊民间借贷纠纷2016民初822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进华,戴岳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83民初822号原告:黄进华,住广东省清新县。委托代理人:袁满湛、刘文婷,广东致亮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戴岳俊,住湖南省衡东县。原告黄进华诉被告戴岳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进华的委托代理人袁满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戴岳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进华诉称:原、被告是朋友关系。2014年10月11日,被告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双方于2014年10月ll日在增城区新塘镇汇创国贸大厦原告的办公室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自2014年10月11日起至2014年11月ll日止。合同还约定如被告违约,则每天按借款金额的0.2%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截止至被告还清借款本金、利息以及本合同规定的应由被告承担的各种费用。同日,原告向被告交付了借款现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向原告立下一张借据交原告收执。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期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以各种借口拖延,至今被告未向原告偿还过任何本金。为此原告诉至法院并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的违约金(违约金以出借本金20000元按每月2%从2014年11月12日开始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为证明自己的起诉事实主张,原告提出下列证据:出具时间为2014年10月11日的《借款合同》、《借据》各一张,证明黄进华在该日向戴岳俊现金出借人民币20000元。《借款合同》上显示:戴岳俊向黄进华借款20000元,借款期限一个月,从2014年10月11日起至2014年11月11日止。戴岳俊未按时支付利息或归还借款本金的,戴岳俊每天按借款金额的0.2%向黄进华支付违约金,直至戴岳俊结清借款本金利息以及合同规定的应由其承担的各种费用。《借据》上显示:戴岳俊收到黄进华的20000元借款,借款期限等其余内容与《借款合同》一致。在《借款合同》、《借据》上由戴岳俊以借款人名义签名及按捺指印确认其效力。被告戴岳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庭审,被告戴岳俊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诉讼抗辩和证据质证的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黄进华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且内容真实,能够证明其起诉主张的事实,故依法予以采纳,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黄进华涉案举证的《借款合同》及《借据》内容及庭审陈述,足以证明其与戴岳俊达成借款协议,并且已以现金方式向戴岳俊出借20000元,戴岳俊至今未偿还的事实。经审查,上述证据内容清楚、明确,与黄进华的诉讼事实主张一致。戴岳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抗辩,故本院采信黄进华陈述的诉讼事实主张并予以认定。现黄进华据此诉请判令戴岳俊返还尚欠的借款20000元及支付违约金,本院认为其诉请所依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从《借款合同》内容反映,双方未约定须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但约定戴岳俊未按时支付利息或归还借款本金的,戴岳俊每天按借款金额的0.2%向黄进华支付违约金,直至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在诉讼中,黄进华表示由于双方在《借款合同》上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超过法律保护的最高范围,故自愿调整诉请判令戴岳俊从2014年11月12日起按每月2%的标准讨付逾期还款的违约金。本院认为黄进华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故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戴岳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戴岳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借款2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逾期还款违约金从2014年11月12日起至还清款日止,以借款本金20000元按照每月2%的标准计算)给原告黄进华;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0元,由被告戴岳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本案判决部份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刘永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燕芳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