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3民初26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2697深圳市俊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古肇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俊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古肇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3民初2697号原告深圳市俊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罗湖区莲塘畔山路银通住宅综合楼。被告古肇勤。上列原告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俊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碧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颖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