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西民初字第35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喻玉珍与陈方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玉珍,陈方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西民初字第3588号原告:喻玉珍,女,1964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告:陈方,男,196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原告喻玉珍诉被告陈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案情需要,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喻玉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方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在2011年开办杭州拓源服饰有限公司期间尚欠原告工资款1964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约定2012年至2013年付清,然而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付上述款项,故原告诉诸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支付原告欠款1964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2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喻玉珍现金壹拾玖万陆仟肆佰元整(¥196400.00),欠款在2012-2013年两年还清。原告主张该款系被告拖欠原告的劳务报酬,因被告至今未支付,故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欠条》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欠条是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债务关系的有效凭证。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上明确载明欠原告196400元,该欠条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现原告依欠条要求被告支付19640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案件的审理。据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陈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喻玉珍欠款196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28元,由陈方承担,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本院。公告费650元,由陈方承担,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直支付给喻玉珍。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杭州湖滨支行,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曹 蕾人民陪审员 王 辉人民陪审员 申屠新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费 帅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