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3民终3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徐世利因与被上诉人湘潭市华达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世利,湘潭市红叶华达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民终3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世利,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湘潭市红叶华达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曼芳,总经理。上诉人徐世利因与被上诉人湘潭市华达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15)雨法民二初字第7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徐世利向原审法院提出诉讼的诉求中,既要求解决车辆所有权的争议,也要求解决车辆经营权的争议,因该两项诉求应由不同的救济程序救济,原审法院应当向徐世利释明采用不同的程序予以救济,只有在徐世利拒绝采纳释明建议,继续要求在民事诉讼程序中解决车辆经营权的争议时,原审法院才可以对该项诉求予以裁判。因此,原审法院对应由不同程序才能解决的诉求,在同一案件中处理,处理程序上不妥当,影响到实体的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15)雨法民二初字第733号民事裁定。二、发回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陈立兵审 判 员 邹湘辉代理审判员 何 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郭 昕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