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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7民初字9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赵术全与付亚姣、赵春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术全,付亚姣,赵春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7民初字987号原告赵术全,男,198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被告付亚姣,女,1988年9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天津市宁河区。被告赵春涛,男,198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受理原告赵术全与被告付亚姣、赵春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术全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术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术全撤回对被告付亚姣、赵春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1元,由原告赵术全承担。审判员 :张妮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 卢 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