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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6民初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栖霞市人民医院与栾振江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栖霞市人民医院,栾振江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6民初302号原告栖霞市人民医院,住所栖霞市民生路259号,组织机构代码49359035-1。法定代表人孙晓东,院长。委托代理人赵江林,山东崇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鹏。被告栾振江。本院在审理原告栖霞市人民医院与被告栾振江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对本案已经处理完毕,原告栖霞市人民医院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栾振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栖霞市人民医院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自愿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栖霞市人民医院撤回对被告栾振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志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耀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