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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23民初3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23民初362号原告王某某,女。委托代理人程瑞光,监利县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冉志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