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2民初33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北京)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周蕾,周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3371号原告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北京)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权路27号新华国际大厦3504-2,组织机构代码:56346184-7。法定代表人胡裕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谭笑,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蕾,女,197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周茜,女,1969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部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北京)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告周蕾、周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北京)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北京)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北京)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晓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文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