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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执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虞建军与被延边罗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2401执163号申请执行人:虞建军,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赵基文,男。被执行人:延边罗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今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焦晶晶,女。申请执行人虞建军与被执行人延边罗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被执行人:延边罗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力的(2014)延中民四终字第5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延边罗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书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支付虞建军26843.85元,承担案件受理费8474元,执行费430元)。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交付申请执行人26843.85元,执行费430元,申请执行人虞建军同意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执行员  卢伟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卢天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