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021民初1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汪银根与邓国民、绿建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银根,邓国民,绿建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021民初12号之三原告:汪银根。被告:邓国民。被告:绿建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政七街28号财源大厦B座16楼。法定代表人:王香丽,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汪银根诉被告邓国民、绿建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案件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该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毕向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文峰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