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执字第5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袁凤全与被执行人滦平县鑫宝源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凤全,滦平县鑫宝源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滦执字第5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袁凤全。被执行人滦平县鑫宝源矿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凤全与被执行人滦平县鑫宝源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滦平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2014)滦劳人调字第112号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滦平县鑫宝源矿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滦平县鑫宝源矿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车牌号为冀HCP0**号小型轿车一辆系被执行人滦平县鑫宝源矿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滦平县鑫宝源矿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冀HCP0**号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伟代理审判员 王玉东代理审判员 王学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郝中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