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行审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浙江省义乌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与卓林辉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浙江省义乌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卓林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782行审24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省义乌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周荣兴,局长。委托代理人许仍理,浙江省义乌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卓林辉。申请执行人浙江省义乌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于2015年8月14日作出义运罚决字(2015)第3307825115100353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15年6月8日9时30分,申请执行人在义乌市火车新客站前大道巡查时,发现XXXXXXX小客有违章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检查相关证件,并对被执行人制作现场笔录发现:被执行人驾驶XXXXX小客在义乌市火车新客站站前大道招揽乘客壹拾叁名先到义乌市小商品城,再至东阳,与乘客谈好到达目的地再收取运费共叁佰元人民币,乘客上车后,因没有道路运输证等相关证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被执行人的上述行为属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改正并决定给予被执行人罚款300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接到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但被执行人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为此,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罚款3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浙江省义乌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于2015年8月14日作出的义运罚决字(2015)第3307825115100353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30000元,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樊圣军人民陪审员 杜志贵人民陪审员 朱翠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赵国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