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05执2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儿庄支行与李伟、刘民芝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儿庄支行,李伟,刘民芝,李加宏,吴成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405执297号申请执行人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儿庄支行。法定代表人王保军行长。被执行人:李伟。被执行人:刘民芝(借款人配偶)。被执行人:李加宏。被执行人:吴成杰(曾用名吴浩)。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15)台商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伟、刘民芝、李加宏、吴成杰银行存款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一宗。划拨被执行人李伟、刘民芝、李加宏、吴成杰银行存款元至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指定帐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志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秦 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