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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922执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谯永康与吉方才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方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922执183号申请执行谯永康,男,汉族,1959年7月10日出生,住温宿县。被执行人吉方才,男,汉族,1964年5月13日出生,住温宿县。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宿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5日作出的(2016)新2922民初59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30日向被执行人吉方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吉方才给付30000元案件款,但被执行人吉方才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吉方才价值3035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存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玉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