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114民初12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成都新宜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葛明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新宜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葛明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4民初1204号原告成都新宜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大丰街道三元大道。法定代表人曾义,经理。被告葛明军,男,197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成都市新都区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新宜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葛明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成都新宜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葛明军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新宜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新宜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成都新宜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玉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