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2民初14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赵可才与赵美标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可才,赵美标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2民初1481号原告:赵可才,男,194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代理人:李森,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明天,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美标,男,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可才诉被告赵美标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可才于2016年4月1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可才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可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可才负担。审判员 张新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孟 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