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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381执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市支行与梁荣军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市支行,梁荣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5381执1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市支行,住所地:罗定市罗城街道泷洲南路46号。负责人邓荣忠,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梁荣军,男,1979年4月2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太平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2014)云罗法罗民初字第19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付计至2014年9月20日止的信用卡透支本息、滞纳金及其他费用13571.13元(此后的本息、滞纳金及其他费用按调解书载明另行计算)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负担执行费109元。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梁荣军有坐落于罗定市罗城街道的房地产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梁荣军所有的坐落于罗定市罗城街道的房地产一处进行查封。查封的期限为三年。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梁荣军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黄焯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钰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