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81民初12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河南省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左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左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81民初1226号原告河南省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神火大道88号。机构代码:76167917-7。法定代表人高传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晓京,河南天翔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河南省左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东城区雪枫路中段。机构代码:69485785-X。法定代表人谢前进,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左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南省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河南省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李安琦审判员 郑春玲审判员 曹 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洪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