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24民初8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陈某与肇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肇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24民初842号原告陈某,女。被告肇某某,男。原告陈某与被告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6年4月11日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姜昕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6元,减半收取468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