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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24民初8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陈某与肇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肇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24民初842号原告陈某,女。被告肇某某,男。原告陈某与被告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6年4月11日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姜昕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6元,减半收取468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