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北川羌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戎强、刘锡容、文定久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川羌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戎强,刘锡容,文定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执54号申请执行人北川羌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北川县羌族自治县永昌大道70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90570780-1。法定代表人张晓勤,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冯菊梅、张楠,四川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戎强,男,汉族。被执行人刘锡容,女,汉族。被执行人文定久,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绵民初字第46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戎强、刘锡容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提取、扣留、冻结被执行人戎强、刘锡容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处的收入、到期债权或其他应收款。三、查封、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戎强、文定久的位于青川县竹园镇清江村的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林权证号为青川林证字(2011)第000148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 炜审判员 严 明审判员 马红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云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