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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执2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被执行人郭树舫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郭树舫,刘爽,天津金太阳纸业有限公司,天津金财担保有限公司,天津辛克包装有限公司,天津同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天津美图绘包装技术有限公司,天津联印包装技术有限公司,孙彤,张捷,姚宏,张瑞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2执273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增9号。代表人张湧,行长。被执行人郭树舫。被执行人刘爽(系郭树舫之妻),。被执行人天津金太阳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中乒公寓6-6号底商。法定代表人孙彤,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金财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与凌宾路交口西南侧奥城商业广场11号楼817、818.法定代表人李玉林,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辛克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赤龙街59-9号。法定代表人郭树舫,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同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腾旺道10号。法定代表人孙彤,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美图绘包装技术有限公司(担保人),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中乒公寓6-6号底商甲。法定代表人张书峰,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联印包装技术有限公司(担保人),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南路与珠江道交口东南侧涟水园9号楼2号。法定代表人张捷,总经理。被执行人孙彤(担保人),。被执行人张捷(担保人),。被执行人姚宏(担保人),。被执行人张瑞峰(担保人),。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被执行人郭树舫、刘爽、天津金太阳纸业有限公司、天津金财担保有限公司、天津辛克包装有限公司、天津同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张捷、姚宏、天津美图绘包装技术有限公司、天津联印包装技术有限公司、孙彤、张瑞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二中民二初字第1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郭树舫、刘爽、天津金太阳纸业有限公司、天津金财担保有限公司、天津辛克包装有限公司、天津同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张捷、姚宏、天津美图绘包装技术有限公司、天津联印包装技术有限公司、孙彤、张瑞峰在银行存款人民币4885272元,利息、罚息及复利880472.33元,并支付自2016年4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郭树舫、刘爽、天津金太阳纸业有限公司、天津金财担保有限公司、天津辛克包装有限公司、天津同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张捷、姚宏、天津美图绘包装技术有限公司、天津联印包装技术有限公司、孙彤、张瑞峰案件受理费23496元、保全费5000元,本案执行费56371元;三、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义务,查封、扣押、拍卖和变卖被执行人郭树舫、刘爽、天津金太阳纸业有限公司、天津金财担保有限公司、天津辛克包装有限公司、天津同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张捷、姚宏、天津美图绘包装技术有限公司、天津联印包装技术有限公司、孙彤、张瑞峰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林审判员 李建晖代理审判员冯晓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吕    守    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