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7行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李国建与汤阴县人民政府、汤阴县环境保护局电力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建,汤阴县人民政府,汤阴县环境保护局,国网河南汤阴县供电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527行初11号原告李国建,男,1955年4月1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文娟。委托代理人王加红,河南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阴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汤阴县。法定代表人侯静华,任镇长。委托代理人李廷顺,汤阴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被告���阴县环境保护局,汤阴县。法定代表人吴天庆,任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春艳,河南道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网河南汤阴县供电公司,住所地,汤阴县。法定代表人郭育宾,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洋,国网河南汤阴县供电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贾永平,河南精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国建因要求确认被告汤阴县白营镇人民政府、被告汤阴县环境保护局、被告国网河南汤阴县供电公司停电行为违法,并请求采取补救措施恢复供电,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立案后,于2016年2月24日、2月26日、3月2日分别向被告国网河南汤阴县供电公司、被告汤阴县白营镇人民政府、被告汤阴县环境保护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国建委托代理人李文娟、王加红,被告汤阴县白营镇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李廷顺,被告汤阴县环境保护局委托代理人李春艳,被告国网河南汤阴县供电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洋、贾永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国建诉称,2001年,原告李国建在汤阴县白营镇李营村老学校院内经营煤球厂,全家人吃、住均在该院内。2015年12月18日,被告汤阴县白营镇人民政府、被告汤阴县电业局联合40余人,限制原告李国建家人自由后,把通向原告李国建院内电线剪断,强行违法断电。事情发生后,原告李国建找被告汤阴县白营镇人民政府解决,被告汤阴县白营镇人民政府告知原告李国建:不是镇政府直接停的电,谁停电找谁。后原告李国建找被告汤阴县电业局,被告汤阴县电业局告知原告李国建:其强行停电是因被告汤阴县白营镇人民政府、被告汤阴县环境保护局联合向其发函,通知其采取的行为。原告李国建认为,三被告强行停电行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滥用职权,导致原告李国建无法正常生产、正常经营,增加了社会矛盾。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三被告停电行为违法,并判令三被告采取补救措施恢复供电。被告汤阴县白营镇人民政府辩称,一、原告李国建租赁汤阴县白营镇李营村原小学校院建一煤球厂,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噪音、振动,严重污染环境,引起群众信访举报。2015年1月20日,汤阴县白营镇李营村村委会向原告李国建发出停产通知,但原告李国建未予以理睬。2015年3月被告汤阴县白营镇人民政府、被告汤阴县环境保护局联合再次对原告李国建采取停电整顿措施。2015年6月2日,原告李国建出具书面保证:保证按点生产,做好四邻工作,不引起上访事件。如引起上访,可继��停电。后原告李国建恢复生产,并再次引起群众上访。原告李国建作为煤球厂生产经营者,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理应停产整顿。二、被告汤阴县白营镇人民政府作为基层人民政府,配合被告汤阴县环境保护局对原告李国建经营的煤球厂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顿符合法律规定。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李国建的诉讼请求。被告汤阴县环境保护局辨称,一、原告李国建经营的煤球厂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即投入生产,且该煤球厂噪音和扬尘严重妨害四邻正常生活,引起群众上访。被告汤阴县环境保护局对其采取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二、原告李国建诉称2015年12月18日,被告汤阴县环境保护局联合被告汤阴县白营镇人民政府40余人把通向其院内电线剪断,强行违法断电不是事实。三、原告李国建请求确认停电行为违法,并判令采取补救措施恢复供电没有法律依据。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李国建的起诉。被告国网河南汤阴县供电公司辨称,一、被告国网河南汤阴县供电公司不是行政机关,不能成为行政诉讼中适格被告。二、被告国网河南汤阴县供电公司按照被告汤阴县白营镇人民政府、被告汤阴县环境保护局出具的函断电是履行法律义务的行为,被告国网河南汤阴县供电公司不应承担法律责任。经庭审质证、查明,原告李国建租赁汤阴县白营镇李营村原小学校院建一煤球厂,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即投入生产,其在生产过程中因环境污染问题,引起群众上访。2015年3月11日,被告汤阴县白营镇人民政府、被告汤阴县环境保护局联合向被告国网河南汤阴县供电公司发出《关于对白营镇李营村李国建煤球厂停电的函》:“汤阴县电业局:。白营镇李营煤球厂粉尘、��尘排放、噪音扰民严重……依据有关环保法律、法规规定,需停产整治,请你单位采取停电措施。”2015年12月18日,在被告汤阴县白营镇人民政府的配合下,被告国网河南汤阴县供电公司按照《关于对白营镇李营村李国建煤球厂停电的函》的要求对原告李国建经营的煤球厂采取停电措施。原告李国建不服,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停电行为违法,并请求采取补救措施恢复供电。另查明,2015年2月27日,原汤阴县电业局更名为国网河南汤阴县供电公司,系企业法人,属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本案中,原告李国建的诉讼请求是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停电行为违法,并请求采取补救措施恢复供电。原告李国建请求确认违法的停电行为是被告国网河南汤阴县供电公司按照被告汤阴县白营镇人民政府、被告汤阴县环境保护局联合出具的《关于对白营镇李营村李国建煤球厂停电的函》实施的行为。被告国网河南汤阴县供电公司既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行使行政职权的其他组织,其实施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故原告李国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停电行为违法,并请求采取补救措施恢复供电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依法予以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国建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田青旭审 判 员 宋 飞人民陪审员 徐向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阿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