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1财保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彭相龙与柳景兵、孙李娜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彭相龙,柳景兵,孙李娜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1财保128号申请人:彭相龙。委托代理人:程洪波,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韩颖,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被申请人:柳景兵。被申请人:孙李娜。申请人彭相龙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称:被申请人柳景兵、孙李娜系夫妻关系。2014年12月25日,被申请人柳景兵向申请人借款40万元,并口头约定利息支付事宜。后申请人分两次向被申请人转账,而被申请人在支付利息7.2万元后拒不继续支付利息,也不偿还本金。现申请人拟向本院起诉,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逃避债务,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特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冻结、扣押、查封被申请人柳景兵、孙李娜银行存款人民币44.8万元或其他相应的等值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担保财产为申请人彭相龙名下位于武昌区和平大道716号武汉航天首府3栋35层4室的房屋。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柳景兵、孙李娜银行存款人民币44.8万元或其他相应的等值财产。查封、冻结期限不动产为三年,动产为两年,银行存款为一年;二、同时查封申请人彭相龙名下位于武昌区和平大道716号武汉航天首府3栋35层4室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德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肖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