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2民初11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徐丽诉朱琦离婚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朱×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2民初1193号原告徐×,女,1965年2月19日出生。被告朱×1,男,1959年7月20日出生。原告徐×与被告朱×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到庭参加了诉讼。因被告朱×1现在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潮白监狱服刑,本院前往该监狱向其送达起诉书,并询问了答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86年4月3日在北京市东城区登记结婚,婚后于1988年8月18日生育有一女朱x2,现已经成年。原、被告结婚后感情尚可,但最近数年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所从事的事务也不对家人透露。2014年11月份,被告因信用卡诈骗被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现在潮白监狱服刑。原、被告双方无婚后共同财产。被告不尽家庭义务、品行不端,并最终触犯国家法律被判刑,故原告认为自己与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已经没有和好可能。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朱×1辩称,原告诉状中提及的我们的结婚时间、生育子女情况均属实。现我同意离婚,同意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6年4月3日登记结婚,1988年8月18日育有一女朱x2,现已成年。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关系。2015年3月2日,被告因犯信用卡诈骗罪,经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退赔人民币十七万二千四百九十一元,发还中国光大银行。诉讼中,原、被告双方均表示婚后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2015)西刑初字第183号刑事判决书、谈话笔录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现被告犯罪服刑,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原告据此起诉要求离婚,被告同意,本院应予准许。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徐×与被告朱×1离婚。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徐×负担七十五元(已交纳),由被告朱×1负担七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李源国人民陪审员 刘跃新人民陪审员 刘和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威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