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02执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潘某某与被执行人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某某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某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某某营业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2执241号申请执行人潘某某,男,1961年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某某营业部,住所地安庆市。申请执行人潘某某与被执行人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某某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某某营业部已履行完毕本院已生效的(2015)迎民一初字第0085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0802执2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杨审判员 汪少文审判员 曹 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汪大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