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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民初4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青岛吉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吴建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吉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吴建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494号原告青岛吉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杨维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斌,山东恒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建梅,女,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吉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建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吉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吉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刘正品审判员  艾江月审判员  车绍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梦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