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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25民初3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阿麦仔化工(云南)有限公司与宜昌东圣磷复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麦仔化工(云南)有限公司,宜昌东圣磷复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25民初319号原告阿麦仔化工(云南)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崇明县云南杨林工业开发区华狮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97227703C。法定代表人威德.约瑟夫.万瑞克(VIDMANTASJOSEPHVAREIKA),中文译名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高鲲、张扬,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宜昌东圣磷复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远安县荷花镇分水村三组,组织机构代码证77078756-5。法定代表人(特别授权代理)黄斌,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阿麦仔化工(云南)有限公司诉被告宜昌东圣磷复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阿麦仔化工(云南)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宜昌东圣磷复肥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权证号为X-XXXX的房屋进行查封,并对被告宜昌东圣磷复肥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远安县支行荷花分理处账号为35×××19的账户内存款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阿麦仔化工(云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宜昌东圣磷复肥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远安县支行荷花分理处账号为35×××19的账户内存款予以冻结,冻结限额5056436.55元,冻结期限1年;二、若上述账户存款不足5056436.55元,则对被告宜昌东圣磷复肥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权证号为X-XXXX(坐落:远安县嫘祖镇分水站,栋号:3栋,结构:钢混,建筑���积:58432.08㎡)的房屋进行查封,冻结、查封合计限额5056436.55元,查封期限2年。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阿麦仔化工(云南)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 舒审 判 员  田育建人民陪审员  王 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