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仪民初字第22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臧晓旭与叶彩云、叶彩霞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晓旭,叶彩云,叶彩霞,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民初字第2249号原告臧晓旭。委托代理人顾兴云,江苏中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顾兴文,江苏中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彩云。被告叶彩霞。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邹蓉,仪征市扬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文汇西路209号。负责人任新平,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文飞,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臧晓旭与被告叶彩云、叶彩霞、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臧晓旭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臧晓旭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臧晓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美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聂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