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4民初6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安徽省桐城市贝思特包装有限公司与新疆海纳百川饮用水有限公司、孙兆龙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桐城市贝思特包装有限公司,新疆海纳百川饮用水有限公司,孙兆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民初613号原告:安徽省桐城市贝思特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新渡镇1号自建房。法定代表人:程慧琴。委托代理人:杨洪波,新疆域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新疆海纳百川饮用水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宁波街2号。法定代表人:于卫民。被告:孙兆龙,男,其他不详。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省桐城市贝思特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海纳百川饮用水有限公司、孙兆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294.24元),减半收取25元,退还原告269.24元。审判员 :陈玉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姜 富 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