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鄂城执字第010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钟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诚,何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鄂城执字第01051号申请执行人钟诚。被执行人何志。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167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2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钟诚与被执行人何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167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章 冲审判员 汪茂林审判员 汪向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跃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