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大民初字第114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北京星煌昊天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北京星光拓诚投资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星煌昊天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星光拓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大民初字第11472号原告北京星煌昊天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中路68号23层2303室。法定代表人张继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士忠,金研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星光拓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北兴路(东段)2号。法定代表人陈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汉民,北京市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冠霞,女,1986年10月27日出生,北京星光拓诚投资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大兴区。原告北京星煌昊天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煌昊天公司)与被告北京星光拓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光拓诚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星煌昊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继武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士忠,被告星光拓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冠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星煌昊天公司诉称:星煌昊天公司于2013年8月14日受银河之星全国校园优秀特长生选拔活动组委会(以下简称:银河之星组委会)委托,入驻星光拓诚公司位于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北兴路东段2号的中国影视大乐园二层全息剧场,对其举办的活动进行全程拍摄,拍摄为期一天。星煌昊天公司在当日即将相关器材,具体包括:4路松下切换台一台、监视器四台、JVC111高清摄像一台、10米摇臂一个、X1E索尼摄像机一台、X1R索尼高清摄像机三台及辅助设备安置在星光拓诚公司的场地。后因活动当日第三方责任人将星煌昊天公司的投影膜损害,在活动结束后,星光拓诚公司即扣留星煌昊天公司相关设备器材,禁止星煌昊天公司取回相关设备。星煌昊天公司多次与星光拓诚公司协调无果,并向派出所报案。星煌昊天公司认为,关于星光拓诚公司的投影膜财产损害索赔事宜,其应向侵权人主张,不应无故扣留与此事并无关联的星煌昊天公司的摄像器材,星煌昊天公司多次告知星光拓诚公司其此举已侵犯星煌昊天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星煌昊天公司器材无法拍摄使用,自2013年8月15日至今已产生租金损失7000元/日,星光拓诚公司均置之不理。现星煌昊天公司根据《侵权责任法》、《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判决:1、星光拓诚公司将其违法扣留的摄像器材(具体包括:4路松下切换台一台、监视器四台、JVC111高清摄像机一台、10米摇臂一个、X1E索尼摄像机一台、X1R索尼高清摄像机三台及辅助设备)返还星煌昊天公司;2、本案诉讼费用由星光拓诚公司承担。被告星光拓诚公司辩称:星煌昊天公司要求返还的设备具体包括哪些设备,星光拓诚公司不清楚,不同意星煌昊天公司的诉讼请求。星光拓诚公司认为设备不是星煌昊天公司所有,星光拓诚公司与星煌昊天公司没有任何的合同关系。经审理查明:星煌昊天公司(乙方)与案外人银河之星组委会(甲方)签订拍摄合同,约定:乙方用影像记录方式为甲方记录甲方要求的日期、时间内的行为,拍摄日期为2013年8月14日全天拍摄,本次服务费总金额约为7000元,在服务完毕之后预付全部金额7000元。合同中的拍摄设备列表显示有如下设备:4路切换台一台、监视器四台、JVC111高清摄像机一台、10米摇臂一台、X1E摄像机一台、X1R索尼高清摄像机三台以及辅助设备(3个架子、线材等)。星煌昊天公司提交摄像费收据,显示活动名称为“美丽四川·宝贝盛典”四川少儿系列晚会。拍摄地点位于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星光拓诚公司的全息剧场内,在拍摄过程中,星光拓诚公司与晚会主办方因剧场全息投影膜损坏发生纠纷,星光拓诚公司扣留了星煌昊天公司的拍摄设备。星光拓诚公司提交案外人中国艺术教育协会给其出具的责任说明,主要内容为:2013年8月14日在星光拓诚公司全息剧场举办活动期间因人为原因损坏剧场全息投影膜一套,故需要责任方按照星光拓诚公司原标准修复完好,或按照实际发生金额赔付,在经双方协商达成问题解决方案之后,责任方的相关设备方可离场。在该说明的责任方签字确认处加盖有中国艺术教育协会公章并且由史钟琪签字。但星光拓诚公司并未说明其与中国艺术教育协会之间的关系。星煌昊天公司称拍摄设备并不属于中国艺术教育协会,拍摄合同上列明的设备一部分由星煌昊天公司向北京环球纵横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租赁,并提交设备借用记录单与租金明细,显示其租赁的设备有X1R摄像机三台,监视器四台、切换台一台、三脚架三个、32G卡九张、长视频线五条。星煌昊天公司称JVC111高清摄像机一台、10米摇臂一个、X1E索尼摄像机一台系其自有设备。2013年8月16日,星煌昊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继武因涉案纠纷报警,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金星派出所民警对其进行询问,本院调取的询问笔录上载明其向公安机关反映的情况与本案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基本一致。本院为了查明被扣留拍摄设备的情况,与星光拓诚公司提出去现场进行勘察,但星光拓诚公司以其认为被扣留设备不属于星煌昊天公司为由,拒不配合勘察。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笔录、拍摄合同、收据、设备借用记录单、责任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星光拓诚公司因与星煌昊天公司无关的纠纷扣留了其拍摄设备,星光拓诚公司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扣留设备行为的合法性,故应当予以返还。关于拍摄设备的具体内容,因星光拓诚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本院进行勘察,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结合有关证据,对星煌昊天公司主张被扣留的拍摄设备的具体内容,本院确认为:4路松下切换台一台、监视器四台、JVC111高清摄像机一台、10米摇臂一个、X1E索尼摄像机一台、X1R索尼高清摄像机三台以及辅助设备三脚架三个、32G卡九张、长视频线五条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星光拓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北京星煌昊天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四路松下切换台一台、监视器四台、JVC111高清摄像机一台、十米摇臂一个、X1E索尼摄像机一台、X1R索尼高清摄像机三台以及辅助设备三脚架三个、32G卡九张、长视频线五条;二、驳回原告北京星煌昊天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千七百五十元,由被告北京星光拓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邓 挺人民陪审员    崔广田人民陪审员    梁跃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韩思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