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民申9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王兴华与李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兴华,李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民申94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兴华,男,汉族,1948年11月15日出生,住上海市长宁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竞,男,汉族,1979年3月17日出生,住上海市黄浦区。再审申请人王兴华因与被申请人李竞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0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兴华申请再审称:其被李竞殴打致伤,2013年经司法鉴定为轻伤,2014年改为轻微伤,后经医院鉴定为右耳XXX伤残,并留下后遗症。李竞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原审认定其应承担30%赔偿责任的依据不足。王兴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李竞因故与王兴华发生争执,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冲突中致王兴华受伤。对此,李竞具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王兴华在冲突中未采取恰当的处置方式,导致双方冲突加剧并致自身受伤,王兴华对此亦有过错,亦应承担部分法律责任。故原审法院根据在案证据和查明的案件事实,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酌情确定李竞对王兴华的损害承担70%的赔偿责任、王兴华自负30%的法律责任,合法有据。据此,王兴华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一、二审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处理,并���不当。综上,王兴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兴华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顾 亮审判员 徐东明审判员 惠开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 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