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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初字第8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王俊梅诉刘海亮、彭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梅,刘海亮,彭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8117号原告王俊梅,女,汉族,1964年5月15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委托代理人张天发,系甘肃金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海亮,男,汉族,1982年6月1月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告彭静,女,汉族,1983年7月10月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俊梅与被告刘海亮、彭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俊梅以“证据不足,需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海亮、彭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俊梅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俊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王俊梅负担。审 判 长  朱永生代理审判员  曹淑萍人民陪审员  李多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