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5执2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郑泽茹与郑淡彬,季媛媛仲裁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执行诉讼法律文书用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泽茹,郑淡彬,季媛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5执246号申请执行人郑泽茹,女,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公民身份证号:6129。委托代理人陈佩莹、王琬,广东明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郑淡彬,男,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空港经济区,公民身份证号:7230。被执行人季媛媛,女,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公民身份证号:0668。关于申请执行人郑泽茹与被执行人郑淡彬、季媛媛仲裁一案,汕头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月12日作出的(2015)汕仲案字第40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法律文书,郑淡彬应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还郑泽茹借款人民币264300元,计至2015年9月10日的逾期利息及律师代理费共人民币31558.88及2015年9月11日之后的逾期利息(以人民币264300元未基数,按月利息2%,计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季媛媛对郑淡彬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郑淡彬、季媛媛应于裁决作出之日起五日内迳付还郑泽茹已预交的仲裁费用7777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裁决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郑泽茹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郑淡彬于2016年3月15日付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40000元,2016年4月8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以分期的方式在一年内付还欠款,并附条件减免利息。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清偿部分债务,双方当事人就剩余部分债务的履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汕头仲裁委员会(2015)汕仲案字第40号裁决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郑泽茹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新强审判员 杜祝宽审判员 李少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国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