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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0财保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邸春伟与耿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邸春伟,耿磊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0财保34号申请人邸春伟,男,住涞源县。被申请人耿磊,男,住涞源县。申请人邸春伟因与被申请人耿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于二0一六年四月十八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耿磊所有的位于涞源县的房产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并提供郑海军、刘小卫二人所有的位于涞源县住宅楼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耿磊所有的位于涞源县的住宅楼一套。查封期间,该楼允许使用,但不得出卖、抵押、互换、赠与、毁损。二、查封郑海军、刘小卫二人所有的位于涞源县住宅楼一套。查封期间,该楼允许使用,但不得出卖、抵押、互换、赠与、毁损。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闫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小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