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23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林志波与安茂立、郭合成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志波,安茂立,郭合成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382号原告林志波,农民。委托代理人樊月海,河北守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茂立,无业。委托代理人张晓颖,河北领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合成,无业。委托代理人张晓颖,河北领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志波诉被告安茂立、郭合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志波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志波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志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林志波负担。审 判 长 韩 鑫代理审判员 吕 军人民陪审员 张冬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袁莉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