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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民终7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陈培军与青岛市黄岛区大场镇雹泉庙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市黄岛区大场镇雹泉庙村民委员会,陈培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终7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市黄岛区大场镇雹泉庙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彩学,村主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培军。委托代理人王成千,青岛黄岛海青法律服务所工作者。上诉人青岛市黄岛区大场镇雹泉庙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陈培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5)黄民初字第91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的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青岛市黄岛区大场镇雹泉庙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青岛市黄岛区大场镇雹泉庙村民委员会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2.50元,由上诉人青岛市黄岛区大场镇雹泉庙村民委员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明代理审判员  王化宿代理审判员  高仁青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