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02民初7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靳海荣与王作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海荣,王作秋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302民初792号原告:靳海荣,女,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委托代理人:黄太林、池亚军,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作秋,男,汉族,住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靳海荣与被告王作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靳海荣及其委托代理人池亚军、被告王作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靳海荣诉称,2015年7月7日下午14时左右,被告将原告所有的停放在宿州市开发区纺织路二巷四号巷子内的皖L号白色宝马轿车右侧划出一道痕迹。经鉴定,该车被损价值2300元。该事经宿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处理后,对被告作出了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事发至今,被告对原告的经济损失分文未付。为此,原告诉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23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王作秋辩称:我根本没有划伤原告所诉的车辆的行为,公安机关对我的处罚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亦未罚我1000元。我要求原告提供人证、物证,并要求原告本人必须到场,被告不应该赔偿任何人钱。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7日上午11时左右,案外人XX将原告所有的皖L白色宝马牌轿车停放在宿州市开发区纺织路二巷四号的巷子内,下午14时左右,被告王作秋将XX停放的该轿车右侧划出一道痕迹。后案外人XX向公安机关报案,宿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调查处理后,于2015年8月14日作出宿开工(金海)行罚决字(2015)7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查明:“2015年7月7日上午11时左右,案外人XX将原告所有的皖L白色宝马牌轿车停放在宿州市开发区纺织路二巷四号的巷子内,下午14时左右,被告王作秋将XX停放的该轿车右侧划出一道痕迹。经鉴定,该车被毁损价值2300元”,并以王作秋故意毁损财物违法行为成立,对王作秋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后原告经向被告索赔无果,遂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价格鉴定结论书、车辆修理发票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王作秋故意损毁原告所有的车辆,其违法行为已被公安机关处理并处罚,被告辩称没有对原告车辆予以损毁的行为存在,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违法行为虽已承担了相应的行政责任,但不影响其对原告车辆损毁行为应承担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原告的车辆已经鉴定被损毁价值2300元,被告应予以赔偿。故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其车辆被损毁损失2300元的诉讼请求,有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作秋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靳海荣车辆被毁损的损失款2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王作秋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媛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四条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