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1民初9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等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1民初990号原告:陈某甲,男,193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冉光明,重庆市大足区棠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乙,男,1969年8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陈某丙,女,196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陈某丁,女,197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甲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甲负担。审判员 覃术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春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