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06民初2726-27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05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沙井方圆玩具批发总汇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沙井方圆玩具批发总汇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2726-2732号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亮,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义红、邓敏敏,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方圆玩具批发总汇。法定代表人黄坚雄。本院在审理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方圆玩具批发总汇侵犯著作权纠纷七案中,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0元,法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75元,由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承担。多余人民币175元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李 海 波人民陪审员 陈 李 芬人民陪审员 张 能 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敏(兼) 关注微信公众号“”